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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司法界奇聞】遲到一分鐘須交百元保釋金 交通案被告稱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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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dcattips 發表於 2019-4-15 11:38:50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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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審理一宗「行人疏忽」案件時,疑不滿辯方大狀庭上質問她「Are you insane(妳瘋了嗎)」,簽發拘捕令下令辯方大狀上庭解釋,更因案中尼泊爾籍女被告遲到一分鐘,要求對交出100元保釋金且必須每天出席聆訊。女被告就保釋金一事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,上周獲判勝訴,高院下令退還保釋金。女被告隨即透過律師入稟區域法院,控告何官惡意及錯誤地作出保釋令,令她失去自由,引致感情傷害,向何官索償170萬元。9 M3 M0 o6 F. _6 ^) Q; v9 j
原告Thapa Kamala,興訟向主審該傳票案的裁判官何麗明索償。入稟狀透露,原告涉及「行人疏忽」而被票控。何官是該案主審法官,案件於2018年1月10日首次開審,原告聘用大狀代為抗辯,翌日(11日)下午1時01分午休,案件押後至同日下午2時31分再開庭,惟再開庭時何官留意到原告未抵達法庭,決定稍候片刻及宣佈休庭。原告約於1分鐘後返回法庭,聆訊繼續。同日4時半,原告解釋當日需使用柺杖輔助步行,因身在廁所才會遲了進入法庭。何官頒令原告交出100元保釋金,並命令原告在之後的聆訊必須準時出席。3 d* \% r" c7 g" ]3 t- }
原告指出,根據《裁判官條例》第18條,案件聆訊時任何一方均可由代表律師代表;某一方如有律師代表,即使缺席,亦不當作缺席。原告認為何官沒有任何法律效力,迫使原告繼續列席聆訊。原告早前就何官的決定,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,要求法庭撤銷有關保釋令,律政司主動同意撤銷何官的保釋令,故高院於上周五頒令將100元擔保金退還給原告,律政司並須承擔覆核訴訟及相關聆訊的全部訟費。
9 a2 L/ j3 w) D4 t# g; T5 H原告另指,案件聆訊期間,何官過多及不適當地打斷原告大狀的發言,甚至羞辱及取笑原告大狀。原告認為何官的決定是惡意及隨意,明知沒有法律權限仍作出有關命令,令原告失去自由,且涉及情感傷害,故透過律師提出索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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